关于致重庆京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律师函
重庆德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德诺所(函)字第23070502号
重庆京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徳诺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机电工程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机电学校”)的委托和授权向你司致送本律师函。
一、 相关事实背景
根据机电学校向本所律师说明的情况,我们了解到:
1.机电学校与你司于2023年1月签订了《重庆市机电工程髙级技工学校与重庆京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校企共建战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校企合作协议》),协议建立了机电学校与你司的战略合作联系,旨在推进校企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的共赢关系。
2.协议签订后,经过数月合作,机电学校认为合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且机电学校于 2023年5月收到了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针对你司虚假宣传的警示通知。因此机电学校认为你司无法继续履行《校企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于2023年5月16日向你司发送了《关 于终止校企合作协议的函》,与你司终止了《校企合作协议》,同时要求你司立即停止任何以校企合作名义的招生相关工作。
3.机电学校近日发现你司仍继续以机电学校名义对外进行宣传,相关宣传文件以“重 庆机电工程高级技工学校”为抬头且相关机电学校印章系伪造。前述行为严重损害了机电学 校的合法权益。
二、 函告内容
机电学校认为,你司上述相关宣传行为发生于《校企合作协议》终止之后,且该行为从 未获得机电学校相关授权,属于冒用学校名义进行的虚假宣传。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机电学校的合法权益并涉嫌伪造印章、合同诈骗等刑爭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与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日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对个人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本所接受机电学校委托对你函告如下:
1.机电学校与你司的《校企合作协议》已合法解除,你司无权以机电学校名义从事任何招生相关工作,机电学校责令你司立即停止以机电学校为名的任何相关工作;
2.截至发函日,机电学校重申,学校目前只有南岸茶园校区、渝北校区、永川校区,不存在所谓“长寿分校(校区)”。你司以机电学校“长寿分校"的相关宣传系虚假宣传,损害了机电学校的权益,机电学校责令你司立即停止侵权;
3.机电学校保留所有追究你司民事责任与向公安机关检举你司涉嫌刑事违法犯罪的权 利。
如上述通知未被理会,本所受权将在不另行通知的条件下釆取一切可能的法律手段,追究你方全部法律责任,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你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等。同时,本所保留就你方因上述行为给本所委托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采取一切法 律手段予以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本所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023-62577888